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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游客长春电梯坠落受伤案

发布时间:2016-3-17 18:50:54 来源:秘书处
◆◆案情描述
    2013年2月26日晚8时,长治某旅行社组织的东北六日游一行19人入住长春市某商务酒店时,王某等7名游客搭乘电梯行至四楼过程中因电梯发生故障下坠,导致7名游客不同程度受伤,报警后当地119、120均至现场救援,伤者被送往吉大二院治疗,后经诊断王某“左股骨远端骨折、左膝关节囊破裂、左膝部韧带断裂等多处受伤”,其他客人无大碍。
◆◆调处经过
    事发后,该社工作人员向旅游意外险报案,调处员在电话中建议也向责任险报案。起初旅行社认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酒店不当,旅行社本身无过错,本着对客人负责,在垫交全部医药费后,安排工作人员多次从长治前往长春就王某的赔偿事宜交涉,但均协商无果,反而产生了大笔的额外费用和人力消耗。调处员及时前往该社就示范项目赔偿和诉讼赔偿两种方式进行沟通比较,经调处员与保险公司协调,在旅行社开出权益转让书同意协助保险公司向酒店索赔后,保险公司支付赔款161603.48元。
◆◆案例启示
    示范项目保险条款第三条中明确“由于被保险人的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在被保险人或其旅游辅助服务者的经营场所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的”属于保险责任,而第四十八条赔偿处理顺序中也阐明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相关材料后,保险人可以先行赔偿,随后被保险人再协助保险人向旅游辅助服务者进行追偿。旅行社在发生相关事故后一定要及时报案,在专业的调处员协助下处理案件。
◆◆专家点评
    住宿酒店的电梯故障致人身体损害的,属于履行辅助人的过错造成游客损害,根据事故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由该履行辅助人承担责任,如果旅行社在选任上已尽到了审慎义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已向游客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有权向履行辅助人追偿。如本案中酒店经营者是长期经营的从业者,具备赔偿能力,但其拒绝或者以各种理由推诿,不承担责任的,由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进行追偿,可以节省追索时间和经济成本,尽快了结纠纷。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