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培训教育 > 每月一案

云南游客猝死案

发布时间:2016-3-17 18:51:31 来源:秘书处
◆◆案情描述
    2013年3月1日昆明某旅行社组织全国散拼团参加昆明、大理、丽江六日游,其中包含45位成人一位未成年人,3月4日入住楚雄某酒店,其中山西游客一行6人中的王某于5日凌晨4:50被同房的哥哥发现倒在房间卫生间里,家人全力抢救并及时拨打120、110,经120抢救无效后死亡。家属不同意尸检,120出具死亡证明,死亡原因猝死。
    家属认为旅行社行程安排过于紧凑,进入高原地区也没有尽到相关的安全提醒及防范义务,在行前未尽到询问旅游者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义务(经调处员现场向家属了解到死者有癫痫病史)。家属索赔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处理后事交通食宿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60万余元。
◆◆调处经过
    调处员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向旅行社了解事故经过,与组团社一同前往出险地处理事故的负责人联系,告知索赔注意事项和留取定责定损材料并做好安抚家属和接待工作。调处员于接到报案后次日赶往事发酒店,协助旅行社进行现场调查和善后处理。调处员向家属了解到死者有癫痫病史,而组团社并未对旅游者做相关的个人健康询问,在了解了这一情况后也及时和山西调处员联系并告知情况。调处员与家属进行了事故分析,由于死者还年轻,死者父母不同意尸检,对事故定责定损可能有一定影响,按目前医学认知,自身原因是主要的,旅行社只是在询问、提醒等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定责比例不会很高,如家属同意,则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定责定损。
    调处员依据示范项目保险条款约定,向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结果属于保险责任。经过多次和家属协商,最终赔付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处理后事交通食宿费共计122090元,其中组团社承担75000元、地接社承担47090元)。
◆◆案例启示
1. 近年来,游客猝死已日趋年轻化。虽然猝死主要原因是游客自身疾病所致,旅行社责任很小,但如何正确、合理处理此类案件也是旅行社面临的一个难题,旅行社应加强行前询问健康信息、履行安全警示告知义务并合理安排行程。
2. 此案面对游客的纠缠和家属提出过高的索赔要求,经调处员积极全面协调,使游客家属的诉求降低到保险承保的范围,调处员早期介入与家属面谈并正确引导降低了家属索赔期望值。
◆◆专家点评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猝死,应当区分事发场所。在休息、睡觉中发生的大多基于自身特定条件,通常旅游经营者的责任会很微小或者没有责任。如果是洗澡这样带有一定环境影响的活动还要看设备的安全状况。
    由于游客在旅游中长期在奔波、兴奋状态下,可能会诱发某些潜在疾病发作,因此旅游合同签订前进行身体状况询问和告知非常重要,有利于意外发生后减轻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此外,一旦意外已经发生,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报案,固定现场状况,为日后分析死因和经营者的安全防范措施准备证据。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