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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8岁游客漂流晕倒案

发布时间:2016-3-17 19:11:01 来源:秘书处
◆◆案情描述
    2012728日,游客刘某、张某带8岁女儿刘某和退伍战友们一起,经河南甲旅行社拼团,交由河南乙旅行社操作,参加郑州至平顶山秘洞漂流、木扎岭两日游。728日下午随乙旅行社导游到达景区漂流地点后,导游发放救生衣、救生帽给游客后安排分组乘坐汽船漂流。刘某、张某带女儿刘某和同行游客张某乘坐第一条船开始漂流,由于河床地势险峻陡峭,河道有落差,漂流途中船体严重颠簸摇摆,女儿刘某突然晕倒。导游知道后及时通知景区负责人安排车辆送伤者到就近医院检查救治,诊断为“右侧额顶叶脑出血,脑血管畸形”。当时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在医生建议下女儿刘某在父母陪同下转院至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8天,住院治疗花费59200.40元。
◆◆调处经过
    河南分中心调处专员接到报案后,指导报案人收集现场证据,尤其是现场照片及同行游客事故说明签字。景区提示牌显示:1.4米以下小孩可以在中码头乘船漂流,1.4米以上小孩可以在上码头乘船漂流。游客女儿刘某虽然只有8岁半可身高已经达到1.4米。乙旅行社积极协助游客向景区提出索赔要求,安抚家属情绪,将救治工作放在第一位。调处员同时与景区协商,景区先行垫付5000元治疗费用,解决家属燃眉之急。家属虽情绪激动但保持理智,积极配合治疗。
     伤者治疗中,调处员多次到医院看望伤者,了解病情和治疗方案,时刻关注病情并积极与院方联系,直至患者确认脱离生命危险并于28天后出院。在此期间,调处专员多次与家属沟通,家属希望通过景区个人意外险、旅行社个人意外险、旅行社责任险解决医疗费用。调处员专业地解释了旅责险相应条款,并分析其事故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本人先天性脑血管畸形发病,而非旅行社责任过失所致。
    经询问得知游客自行购买旅游个人意外险和景区个人意外险(每份保险的人伤限额8000元、免赔额100元,在景区每人购买了两份),游客治疗结束后先通过旅行社责任险得到8000元赔付后,乙旅行社与景区是合作伙伴,多次与景区负责人沟通,游客最终得到赔偿款1.26万元,转移了旅行社的部分风险,在本案中旅行社未存在明显过失,无理由承担伤者的费用,伤者因自身疾病发病,旅行社对伤者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即可。案件处理结果不但较好地维护了游客的利益,减轻了其经济负担,同时也缓解了旅行社的压力,双方均表示满意。
◆◆案例启示
    造成旅游途中意外发生的原因有很多,游客的自身身体状况就是其中之一,游客因疾病造成的意外在旅游事故中占一定比例。而此类事故治疗费用又比较高昂,家属对保险赔偿期望过高,向旅行社提出高额索赔的事例比比皆是。为了避免和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旅行社在与游客签约时,要认真询问游客健康状况,而不是简单地在走过场。在旅游途中随团导游要特别注意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身体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有效处理,以确保旅行途中游客人身安全。本案中,调处员在协调好各方关系与利益的前提下,积极为伤者家属讲解法律保险知识,协助引导家属向多方争取赔偿。
◆◆专家点评
    游客的特殊体质在旅游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境发病造成损害的,是旅游中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该类损害的责任承担,应根据游客是否明知其存在特殊体质、旅游经营者是否尽到了警示、告知义务等情节具体确定。旅游活动中的所有风险、所有关于场地的特殊指标或者要求,游客身体状况的适应性经营者都应当进行提示告知。如果游客明知患有特殊体质或疾病,在旅游经营者已尽到提示义务后仍坚持参与的,损害应当自己承担。如果游客不知道其患有不适宜参与活动的特殊体质或疾病的,旅游经营者也尽到了提示和善后义务的,损害也应当由游客自行承担,但是旅游经营者就其尽到了提示和善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此时游客的损失可以通过旅游意外险得到弥补。大部分情况下,旅游经营者的提示义务都有瑕疵,游客也非故意,往往旅游经营者要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