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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行社行业协会章程

(2021修改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广东省旅行社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Travel Services Association(简称GDTS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广东省内的旅行社、旅行社集团、各地区性旅行社行业协会、大学旅游院校和与旅行社业相关的经济组织和社团等相关单位,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成的全省旅行社行业性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代表和维护广东省旅行社行业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旅行社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广东省旅游局等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为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

根据需要从事下列活动:

(一)组织旅游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旅行社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开展国内、国际相关考察、交流活动;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旅行社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相关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旅行社行业企业参与相应的国际应诉活动;

(四)接受与旅行社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旅行社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依法开展行业发牌认证、评优评奖,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旅游业和旅行社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九)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业务,承办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相关院校和社团单位,本会接纳团体会员,不接纳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经营旅游业或相关产业。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当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协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协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持续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从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先行提出批评、教育;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核实确认后则向行业公开披露、提出警告和谴责,情节严重者,经会长会议或理事会议表决同意,终止其会员身份并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拟定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理事。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当选年龄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会长、副会长为所在企业总经理、(院校校长、社团会长);

(六)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或国家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公开聘任制,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报理事大会通过后聘任。

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的选举规则以及程序:

本会会长选举依据下列规则执行:

(一)会长候选人须来自理事以上单位,且自愿报名;

(二)当报名人数超过2人时,需经理事会会议无记名投票,获得有效票数前两名者当选为正式候选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

(三)当报名人数仅为一人时,直接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四)候选人获得参会代表半数有效选票方为当选。当两次投票均无人超过半数时,第三次投票获得简单多数有效票者当选。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单位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核签批各项费用支出;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列席理事会会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当地建设的意见(试行)》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发挥党的核心作用,拓展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围绕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三十三条党组织活动应与社会组织发展紧密结合,积极探索开展主题活动等有效载体,与社会组织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相互促进,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三十六条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三十九条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每年按规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9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